为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古镇、历史街区、档案馆。 (四)金融、广播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安全保护区内。 (六)客运站、主次干道、码头、桥梁(含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教学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工业园区内。 (八)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米范围内。 (九)山林等防火重点区域安全保护范围内。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划定燃放区域除外)。 节假日或举办县级重大庆典活动,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或场所等投掷。 (二)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监护。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个人禁止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安全距离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扰乱社会、单位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屏山县人民政府 年1月25日 只要你“屏山公安” 蜀黍们就老高兴了…… 赞赏 长按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iOS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转账支持。 全国白癜风爱心大使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分享会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pingshanzx.com/psxjj/20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