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4/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古镇、历史街区、档案馆。

(四)金融、广播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安全保护区内。

(六)客运站、主次干道、码头、桥梁(含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教学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工业园区内。

(八)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米范围内。

(九)山林等防火重点区域安全保护范围内。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划定燃放区域除外)。

节假日或举办县级重大庆典活动,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或场所等投掷。

(二)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监护。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个人禁止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安全距离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扰乱社会、单位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屏山县人民政府

年1月25日

只要你“屏山公安”

蜀黍们就老高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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