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巡回到企业调解处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并在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该院开展“法律十二进”活动的一个缩影。 原告彭某系被告屏山某公司员工,被告为原告投保了工伤保险。年11月的一天早上,原告在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住院治疗21天后好转出院。原告与交通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并获得了相应赔偿。被告以原告未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后,经原告自行申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事故,原告的伤情经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向屏山县社保部门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部门以被告未按期申请认定工伤为由不予支付。原告又向屏山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驳回申请。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除去侵权人已赔偿部分的医疗费、护理费、工资待遇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在事发后仍在被告处上班,调解处理此案对双方均有利。在与原、被告多次电话沟通后,承办法官一行人驱车来到被告公司,召集双方现场调解。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被告补偿原告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之后,法官对被告能依法为职工投保相应保险、组织职工参加培训等做法予以肯定,并向被告指出了依法治企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原、被告对法官的做法均表示满意。 赞赏 长按北京中科白癜风联合诊疗中心帮帮我发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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