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3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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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3.无效合同的补正

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提供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的合同效力认定

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5.起诉方式解除合同

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6.被继承人宽恕

第十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四、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1.自甘风险

第十六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2.自助行为

第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3.好意同乘

第十八条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4.高空抛物

第十九条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5.违约方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6.保理合同

第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7.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8.打印遗嘱的效力

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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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婧,女,汉族,年8月出生,籍贯:四川宜宾市翠屏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律师执业证号:,现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叙州区人大代表、宜宾市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宜宾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周婧律师于年以全市第二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年在宜宾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曾担任宜宾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副县级)。主要擅长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法律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具有较强的理论和文字功底,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各类事务,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周婧律师先后担任过:翠屏区人民政府、江安县人民政府、高县人民政府、长宁县人民政府、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武警支队、宜宾市就业局、宜宾城市和交通投资集团、屏山县交通局、屏山县宜江水务有限公司、屏山县扶贫移民工作局、南溪区公安局、屏山县公安局、兴文县公安局、宜宾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投资促进与外事侨务局、翠屏区环保局、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宜宾城市名人酒店、宜宾皇冠假日酒店、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拓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卓之雅美容连锁机构等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周婧律师提供的典型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宜叙高速兴文和石海互通连接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兴文县纳黔高速公路连接线二期工程PPP项目、兴文县高铁新区旅游集散中心建设PPP项目、兴文县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正德飞越物业撤离小区纠纷协调等等。周婧律师承办的典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成功主持调解翠屏区“两线一环”风貌整治项目名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纠纷,经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王某抚养权纠纷案、周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罗某、陈某、林某、熊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宜宾万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挂靠合同纠纷案、杨某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张某等4人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宋某与宜宾市兴文县天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袁某与蒋某合伙协议纠纷案、蒲某猥亵儿童案、吴某危险驾驶案等等,均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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