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2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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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党员干部注意啦!

这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违规!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屏南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遏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不良现象,着力破除陈规陋习,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在屏南县范围内操办的订婚、结婚、丧葬、乔迁、寿诞、生日、满月、周岁、升学、开业等事宜。

第三条委托、授意或接受他人操办前款规定的婚丧喜庆事宜,视为本人操办。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县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村(居)两委成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姻亲;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六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向组织报备。报备的内容主要包括操办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数、酒宴费用等事项。报备表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签字承诺,操办除丧葬以外的事宜,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报《屏南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表》,操办丧葬事宜的应提前口头报告,并在操办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报《屏南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表》。

科员及以下党员干部(含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的报备表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分别向所在单位和派驻纪检组报备。

科级党员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报备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其中单位主要领导的报备表由县处级分管(挂点)领导审核把关),分别向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报备。

处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的报备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向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报备。

村(居)主干的报备表由所在乡镇挂点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分别向所在乡镇党政办和纪委报备;村(居)两委其他成员的报备表由所在村(居)党组织书记、乡镇挂点领导审核把关,分别向所在乡镇党政办和纪委报备。

丧葬事宜具体规定

第七条操办婚庆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单方举办的结婚宴席,宴请桌数(人数)不得超过15桌(人);双方同城同日合办的结婚宴席,宴请桌数(人数)不得超过25桌(人);每桌菜金不得超过元(含香烟和酒水);婚礼车辆不得超过5辆;接受近亲属以外人员赠送的礼金或礼品价值不得超过元。

操办丧葬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宴请桌数(人数)不得超过15桌(人);送葬车辆不得超过5辆;不得接受近亲属以外人员赠送的礼金或礼品,参加吊唁人员制送花圈费用不得超过元。

操办其他喜庆事宜的宴席,宴请桌数(人数)不得超过8桌(96人),且不得接受近亲属以外人员赠送的任何礼金或礼品。

第八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发现属于不得邀请参加婚丧喜庆事宜人员赠送的礼金、礼品,或者属于邀请参加婚庆事宜除近亲属以外人员赠送的礼金、礼品超过元,操办丧葬事宜参加吊唁人员制送花圈费用超过元,以及其他喜庆事宜除近亲属以外人员赠送的礼金、礼品的,应于事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礼金、礼品或超标部分,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30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上缴国库。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行为

第九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进行报备,隐瞒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二)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四)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各类礼品礼金;

(五)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六)公款报销,或由他人变相支付应该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八)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九)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本乡镇、单位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四问责”,既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还要追究乡镇、单位党委(党组、支部)的主体责任和乡镇纪委、县直单位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党员干部年度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要引导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响应县委、县政府移风易俗各项工作部署,企业家、社会能人要注重行业自律,共同参与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推动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年9月21日)起试行两年。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PINGNAN清风

屏南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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