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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文〔〕号

屏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县道线屏南界首岔(蕉城界)至甘棠坂兜公路工程(界首岔至代溪镇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屏政〔〕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屏南县境内农用地29.公顷(其中耕地10.公顷)、未利用地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屏南县代溪镇长宦村水田1.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7.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玉洋村水田5.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1.公顷、林地3.公顷、其他农用地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忠洋村水田3.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2.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县道线屏南界首岔(蕉城界)至甘棠坂兜公路工程(界首岔至代溪镇段)建设用地。

  二、屏南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屏南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屏南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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