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6/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日,县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审理判决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此教育广大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凸显司法改革成果。据悉,这也是我县首次审判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年4月16日晚,被告李某某、李某、杨某某三人在屏山镇真溪河漫水桥河段内使用蓄电瓶、逆变器等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河鱼,被县畜牧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已捕捞水产品1.千克及相关捕鱼工具。

年4月4日晚,被告卢某某、黄某两人在屏山镇越溪河邓头溪电站下游天然河道内使用蓄电瓶、逆变器等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河鱼,被县畜牧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已捕捞水产品1.5千克及相关捕鱼工具。

庭审现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两案涉案人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域,采用电击的方法非法捕鱼,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同时还严重影响了相关水域鱼类繁殖,减少了鱼的生物饵料以致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对相关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全过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公诉意见、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辩解都得到了充分表达。

对李某某、李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一千元;三名被告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评估费元,连带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购买体长5厘米以上鲫鱼苗尾、体长5厘米以上泥鳅苗尾向屏山镇真溪河投放。

对卢某某、黄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卢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一千元;两名被告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评估费元,连带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购买体长5厘米以上鲫鱼苗尾向屏山镇越溪河投放。

审判当日,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人民法院、渔政等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了生态修复,根据法院判决,在岷江流域增殖放流了各类鱼苗共计尾。

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社区干部、渔民代表现场参加了增殖放流。大家纷纷表示,通过对这两起案件的审判,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加强生态文明和“绿色屏山”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知行

总编:曾忠

主编:廖锋

编辑:培芯

▼32万屏山人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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