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外公民迁移屏山县入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化步伐,有效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县公民除婚嫁、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工作调动、公招干部、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离婚回原籍、劳改释放回原籍等符合现行户籍管理政策以外,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县城集镇的情形。 第二条购房迁入。凡在我县购买商品房或移民安置房的(城镇范围内,面积60平方米以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读书的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成年子女,下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户口均可迁入我县。 第三条购买商铺迁入。在我县购买商品房商铺或在新县城购买安置房门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营业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第四条引进人才迁入。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第五条投资、兴办实业迁入。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法人代表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万元以上的。 (二)年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经商迁入。已办理相关证照,在我县城集镇租商铺经商,且有合法居住条件,经商、居住半年以上,可将业主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 第七条企业股东迁入。招商引资入驻我县工业园区的企业股东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县,每个企业迁入的股东不超过5名。 第八条企业职工迁入。对入驻我县工业园区的设有集体宿舍,有单位房产证明(本单位需拥有产权),已编制街门牌号,投资已达万以上的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在该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且工作达半年以上,已经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职工可将户口迁入该集体户,该职工(在集体宿舍独立居住或有其他合法独立居住条件)的未成年子女两年后可投靠迁入。 第九条原籍在我县,因就读迁出,现再回我县就读的学生,凭转学通知,可将户口迁入其直系亲属处。 第十条在我县就读三年以上,并继续在我县高中部就读,在县城有居住条件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其亲属处。 第十一条在我县高中就读的特招生(达到宜宾市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招生省一级示范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或招商引资高中学校读书的学生,在县城有居住条件的,可将户口随直系亲属迁入其居住地或投靠其他亲属处。 第十二条离退休回原籍。本人无自有住房,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可将其户口迁回我县亲属处或原籍集体户。 第十三条一处地址只能登记一户。该处地址人员移出或迁出后,才能迁入新户。因读书迁入我县,其学籍迁出时,原则上户口也应随迁。 第十四条其他允许迁入的。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屏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赞赏 长按北京哪个医院看白癜风好些儿童白癜风怎样治疗
|